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程序說明:
步驟.1:
申請核發公司/商號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表(設立公司型態:經濟部中部辦公室;設立商號:各縣市政府)。
步驟.2:
僑外投資申請(辦理單位: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,須檢附投資申請書、預查表影本、投資人身份證明文件及代理人授權書正本等)。
步驟.3:
匯入資金(各大銀行)。
步驟.4:
資金審定(辦理單位: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,須檢附審定投資額申請書、匯入匯款通知書、買匯水單正本及投資事業籌備處銀行存摺影本等)。
步驟.5:
辦理公司設立登記
設立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億元以上之辦理單位:經濟部商業司
設立實收資本額新台幣未逾5億元之辦理單位:經濟部中部辦公室、臺北市政府、高雄市政府、新北市政府、臺中市政府、臺南市政府、桃園市政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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